【來稿】反省:XX精神?

【來稿】我們常常聽到:法治精神、福音精神、梵二精神。這些名字究竟是什麼意思?又由誰給予它們定義?

法治精神由法律開始

法律,福音,梵二這三個例子都有十分清晰的客觀定義。然而,加上精神二字後,又是怎麼一回事?以過馬路為例:在沒有車輛的道路上,行人還需依照法律所示的方法過路嗎?有人認為法治精神就是何時何地都守法,必須等行人過路徑的指示燈轉為綠色才能過。

當然又有人認為法律精神是保護行人免於車禍,所以沒有車,沒有危險,行人自然可以任意橫過馬路。這個顯淺的事件帶出一個問題:究竟誰有權解釋法律精神是何物?筆者也沒有答案。但我相信,由於法律精神是反映在法律條文之中,要明白法律的精神,先要生活其條文。

同樣,要明白福音和梵二,必需完整地認識並生活福音教導和梵二文件。主說:「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為廢除法律或先知,我來不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瑪5:17)

由法律主義到法治精神

但是,如果法律出現不合理或不公義的情況,應該如何?畢竟這些事情比比皆是,就如近日的雨傘運動,單純的法律主義要求人在任何情況下遵守法律,但很多人見到現行的法律並不公允,因而以法治精神為名作出公民抗命的運動。但我們也見到反方竟然亦以法治精神為名作出反對。

筆者不希望在此探討誰是誰非,但顯然易見的,是法治精神的概念必須存在,因為法律條文只討論正常的情況,在特殊的事件中,必需尋求所謂的法治精神。

然而,法律精神仍然沒有一個清晰定義,在這現實的情況,我認為較可取的方法是舉出在法律中的例子支持論點,而不是膚淺地以幾個詞語為原則去任意作個人喜愛的解釋。同樣,福音的教導並不只於口號式的「愛」,福音的確是愛的教訓,但福音精神中的「愛」是由我們定義的嗎?

為我們基督徒而言,停留於守法並不足夠,因為「沒有人能憑法律在天主前成義」(迦3:11)那我們應當如何?「你們不可與此世同化,反而應以新的心思變化自己,為使你們能辨別什麼是天主的旨意,什麼是善事, 什麼是悅樂天主的事,什麼是成全的事。」(羅12:2)但我們又應如何辨別天主愛的旨意?

聖神,教會,祈禱

伯多祿提醒我們,在解讀天主的話時「决不應隨私人的解釋因為預言從來不是由人的意願而發的,而是由天主所派遣的聖人,在聖神推動之下說出來的。」(伯後1:20-21)因此,在辨別的過程中,我們需要聖神,才能真確地認識天主聖言,而不至於「為了你們所傳授的遺教,廢棄了天主的話。(瑪7:13)」。

但人又如何辨別私意和聖神?為此,主給了我們教會:「你是伯多祿(磐石),在這磐石上,我要建立我的教會,陰間的門決不能戰勝她。我要將天國的鑰匙交給你:凡你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瑪16:18-19)

在「至聖,至公,從宗徒傳下來的教會」(尼西亞信經)中,「『正確地解釋書寫的或傳授的天主聖言的職務,只委託給教會內活生生的訓導當局,』即是與伯多祿的繼承者——羅馬教宗共融的主教們,『他們以耶穌基 督的名義行使這權力』。」(天主教教理85)好使「在禮儀和舉行聖事時,祈禱和教導,偕同基督的恩寵,光照並滋養基督徒的行為。」(天主教教理2031)

唯有在聖神的帶領下,藉整個聖教會的祈禱,我們才能清楚知道我們所學習的是天主聖善而真確的命令。

今日,社會常對我們說,教會是落後的,並說一些行為是出於愛,教會應該支持,因為福音精神是愛。的確,主說「你們該彼此相愛,如同我愛了你們一樣。(若15:12)」,而聖若望宗徒也說:「天主是愛(若一4:8)」。

但天主性的愛和人性的愛是不同的,面對社會對教會的要求時,我們要追求天主性的愛,祈求天主使我們明白祂的旨意。請留意,我並不是說別聆聽社會的聲音,而是說在聆聽時,我們仍需尋求天主的聖意,因為我們生命唯一的終向只有天主。「 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成為門徒, 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給他們授洗,教訓他們遵守我所吩咐你們的一切。看!我同你們天天在一起,直到今世的終結。(瑪28:19-20) 」
Francesco
DEUS MEUS ET OM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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