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神長可否被批評?

焦點:神長可否被批評?

文:Stephen

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日前在港島區明愛賣物會致辭時,自稱天堂已經為她預留位置;與此同時,湯漢樞機致辭時亦盛讚林鄭司長,表示十分欣賞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的才幹、魄力和勇於接受挑戰的意志。這兩番說話都在公教的網上群組內引起了不少的討論。當中有人對一些批評神長的言論表達不滿,認為教友們應該重視愛德,避免批判神父,而惹來教友們之間的爭議。教友與牧者在觀點上出現衝突,並不是甚麼罕見的事,然而批評神長的言論是否合理,則好像是一回值得商榷的事。

 

其實按照教會的法典,基督徒有權利向神長表達自己的意見,有時甚至是其義務。

《天主教法典》的第212條第3項就寫到:

「信徒根據自己的學識、能力及聲望,有權利而且有義務將其有關教會利益的見解表達給教會的牧人,並在顧全信仰和善良風俗和完整,對牧人的尊敬,以及大眾的利益和個人地位的前提下,有權將之告知其他信徒。 」

倘若我們認為神長的言論有誤,向他指正其實是我們的義務;而符合對牧者尊敬、關乎大眾利益等條件下,公開告知其他弟兄姊妹亦非不妥的事。筆者認為如果教友們覺得神長的意見有錯誤之處,在公共領域內開心見誠地討論亦無壞處,當討論建基是於事實與教會訓導的評論,和在互相尊重的環境下進行,相信彼此之間的交流必會令大家都有所得著。

 

再者,教會亦曾指出在回應本地的社會問題時,神職人員需要與基督徒的合作。

教宗保祿六世在《八十周年》公函中就指出:

「當地主教有責任在聖神的助佑下,與基督徒團體一起分辨出當地急需改革的社會、政治、經濟問題,找出可行的選擇和應採取的實際行動。」

聖經和教會訓導固然享有無誤的特恩,我們無可指責;然而這些訓導給予我們的往往只是大原則,在不同的社會脈絡中可以化作不同的關懷和社會行動。教會在當中關懷甚麼的問題和採取甚麼實際的行動,則不只是神職人員來決定,而是透過與平信徒的合作,了解社會上的需要後產生的。在商討的過程中,神職人員未必如平信徒般掌握社會的實況,提出的意見亦可能不合乎實情,故此平信徒在討論之中作出指正亦非不正常的事。透過這些討論,我們的教會才能夠回應社會上的訴求,充分地履行先知職務。

 

到了這裡,若大家仍然堅持神長的行為、言論是不可批評,要捍衛他們的地位與尊嚴,那麼我們應該反思一下:早前有神父公開自己的同性傾向和宣佈有同性伴侶的時候,我們是否認為這些違反教會訓導的行為不可批評?當陳日君樞機本著教會的訓導走上街頭的時候,有部份教友和神長公開批評,甚至有教友離開教會,他們抱著的又是甚麼的想法?他們又將教會的訓導、神職人員的尊嚴放到哪裡去?

 

我們的信仰是整全的,總不能只選擇合乎自己心意的來相信、實行。為了愛德的緣故而忽略了公義、甚至是教會訓導,容忍錯誤的價值繼續流傳而不加指正,一樣對我們的教會有害。教友和神長都不是完人,在想法、行動上都有自己的局限和錯誤的可能。若果我們基於教會的訓導而不認同他們的行為或說法,我們不應該畏懼衝突,反而應該鼓勵在教會內討論。透過彼此之間不斷的指正,好讓我們都得知自己和教會的不足之處,並繼續在聖神的領導下不斷改善自己,履行我們作為天主子女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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