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暉來訊】林覺浩回應《天主教大專聯會曙暉專題的錯誤》一文

文:林覺浩 (小題為編輯所加)

【曙暉來訊】首先感謝陳先生撥冗在「樂山樂水」回應及評論拙作。本人早前因莊務繁忙及學業壓力緊逼,未能抽空理清思緒,及時回覆。現特回應陳先生的評論。若回應有錯,還望陳先生及讀者加以指點。

注重「社會意見」多於公義?

陳先生對天主教大專聯會(下稱「聯會」)的評語頗不友善,似乎對聯會印象極差,身位會長,我必須回應。陳先生表明他對聯會的評語是個人感覺,主觀感受難以評論,但陳先生提到聯會定位不清,也認為聯會推廣社會公義的時候注重「社會意見」多於公義。請問何以見得?

現特澄清:聯會幹事會每年都有一個關社路向,在不同的社會議題上都提出本會的看法,並以相關行動宣揚我們的信念。

我相信陳先生的潛台詞是當聯會所提出的的意見往往與社會一般意見相類似,又認為世俗社會的意見是不公義的;又或者暗示我們沒有深刻思考過,只是盲目跟隨社會主流。

這種沒有理據的主觀評論令人難以信服,本會在對不同議題定下立場前均會開會討論,聯會人就自己所學所知,從不同角度提出意見,再決定立場,當中教理更是根基,絕不是注重「社會意見」多於公義。

另外是陳先生對同性戀的看法。

  1. 我認為同志所爭取的權利只是免於被歧視的權利。一個人因為性傾向而受差別對待是不公平的,無論如何說不過去。即使他們往後在性傾向歧視法立法後欲爭取同性婚姻,這也不能作為理由推論同志無資格爭取免受歧視。
  2. 同志議題與政改議提本質不同,根本不可以直接這樣比較。同志現在所爭取的是保障他們的法例。但現在中央所頒布下的框架根本不是大眾市民所想要的東西。而且兩個對象是非常不同。兩個性質這麼不同時,又怎可同以「袋住先」的邏輯去比較?
  3. 陳先生無禮地批評支持同志的教徒,用耶穌臨死前的吶喊批評道:「他們不知道自己在做甚麼。(路23:34)」,實在過於武斷。請問陳先生作出這個評論前,有沒有跟這些「唔知自己做緊乜」的教友討論過?如果有,相信他不會這樣講。支持同志的教徒當中,不乏愛好思考的人,盲從的指控是言過其實了。
  4. 我同意「平權不是所有人可以做所有事,因為人權是每人也有權利做正確的事。」但說「同性戀傾向是一種 disorder,同性戀行為是一道德錯誤。」來證明同性戀不能獲得免受歧視的權利,這是道德主義,我非常不認同。雖然天主教教理2358條確有提到同性戀傾向在客觀上是錯亂,但亦有提到「應該避免對他們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視」。
  5. 文中提到「如果說要推廣民主社會,首要就是要保護社會。維繫社會的重點在於重視家庭。」陳先生提及要保護社會是指保護社會的價值觀,而我亦同意良好及真正的民主需要有一套良好的價值觀作根基。我從沒有說過不認同教會的家庭觀。值得一提的是,尊重及保障少數人的權益都是民主制度下非常重要的價值觀,亦是天主教的核心概念。

另外,「新事」通喻主要談及工人問題,捍衛工人不容剝奪的尊嚴,而不是講述家庭組成等議題。但因陳先生提及,我嘗試看其有關家庭權利的一部分。

「新事」通喻提及可能與同性戀議題有關的部份如下:

「任何人類的法律都不能廢止結婚這種自然的原始的權利,亦不能用任何方式來限制結婚的首要目的,這目的原是從頭就由天主的權威所制定了的。『你們要繁殖傳代。』」

同性戀運動的對錯不是文章重點

我相信他所指最重要就是繁殖傳代這點,亦是很多反對同志平權的論據,同性戀 Disorder 的說法由此而來,可是,我整篇文章也只是強調反歧視,而不是支持同性婚姻。我的文章著眼點是保障同性性傾向人士免受歧視的權利,而不是評論整個同性戀運動,亦無特意提及他們對「性」及「家庭」的觀念。

在關於「古代教會人士曾歧視外邦人」這論點上,我承認聖經學、神學方面的知識非本人所擅長,我這方面的知識不足,多謝陳先生提出錯處,亦歡迎其他讀者繼續指正類似錯誤。的確當時舊約的猶太人不是古代的教會,但亦請陳先生著眼於我想表達的論點:當時的猶太人覺得只有相信天主、緊跟天主意思的以色列人才是特選的民族,才是得救的子民;「外邦人」不潔、有罪,因為他不是天主的子民。這與現今有些平信徒憑藉認為自己是緊跟教條,歧視、批判(judge)其他人的做法相似。

不應盲從 必須思考

陳先生文中亦提及「良心判斷不是以自己感覺判斷,而是需要以德行、理智、教會訓導為依歸。否則這個不是良心而只是個人喜好。」如果要將某個人的良心硬配以教會規條以作判斷或佐證,將一套思想價值向別人強加灌輸,這不是洗腦嗎?我不想輕易用洗腦這個極負面的詞彙,這是嚴重的指控,但我想不出另一個詞語形容這種狀況。無論如何,重點在於,我們必須透過思考,看到自己的答案。

當然,世上的確有人作奸犯科後仍稱對得住天地良心,恐佈分子就是如此。要知道,某程度上,他們的良心也是以伊斯蘭教會訓導為依歸。可是,當香港教會內有一定數量的教友都認為是根據自己的良心而持同樣的看法時,我們不能輕易否定。不反對反歧視法,就是沒有以德行、理智、教會訓導為依歸的個人喜好式判斷嗎?

批評教會立場非原意

文中最後批評「沒有分清楚同性戀性行為及同性戀傾向的不同」。我希望他可再詳細解釋一下如何看出我沒有分清楚。我明白兩者的分別,教會多次強調「不歧視同性戀者,但反對同性性行為。」我從沒有嘗試將兩者混在一起。我只是強調需要立法保障同性戀者免受歧視,並沒有提倡同性婚姻等事,為何會認為我支持同性性行為及同性戀運動?

另外,原文通篇都是本人的觀察及反省。原文亦有提及:「以下是我在觀察同志遊行時覺得挺特別的地方及一些反思…」。側重點不是教會的立場(這亦能在不同教會書籍或文件閱讀到),陳先生覺得我立心不良,刻意不提,這不公道。再重申,我只是想提出不同聲音,部分天主教青年的看法與教會其他人士不同,嘗試拋磚引玉。

最後,想問一個問題。當天主教教理2358條提到「應該避免對他們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視」,而陳先生又因為同性戀是 disorder,不應提倡, 反對性傾向歧視法立法時,我倒想問,社會上應如何對待這群人,保障他們免受歧視?

Robert R. Reilly 在其著作《Making Gay Okay》中表示,同性戀本質上是disorder
Robert R. Reilly 在其著作《Making Gay Okay》中表示,同性戀本質上是disorder。

作者是第53屆香港天主教大專聯會會長

陳先生評論全文:

https://mountainandwater.wordpress.com/2014/11/18/errors-of-hkfcs-blog-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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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覺浩,香港天主教大專聯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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