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條例ABC:由Ladies Night說起

文:Stephen

去年一名男顧客透過平機會入稟區域法院,控告娛樂場所舉辦Ladies Night (女士之夜),以優惠價錢招徠女顧客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區域法院於本月中裁定控方勝訴,隨即惹來業界的不滿,認為這宗案件無聊;亦有政黨批評平機會濫用《性別歧視條例》,聲言要舉辦Ladies Night來挑戰平機會。

這宗案件是否瑣碎無聊,夜場是否真的冤枉呢?首先我們就要重溫一下香港現行的幾條歧視法:目前香港合共有四條歧視條例,當中包括《種族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和與是次案件相關的《性別歧視條例》。這些法例的制定,是為了消除對不同群組歧視和騷擾的行為,而這四條歧視條例覆蓋的範圍主要包括「僱傭」、「教育」、「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樓房/處所的處置或管理」等範疇。倘若任何人在這些活動範圍內,基於條例保護的因素而作任何歧視行為,即屬違法。

作為一種服務的提供,夜場的Ladies Night當然亦受《性別歧視條例》的規管。如果提供的服務質素相同,服務提供者則不應基於使用者的性別而開出有差異的條款:當我們不會接受男性和女性要以不同的價格購買同樣的貨物或享用同樣的服務,那麼夜場又有權利去設立Ladies Night嗎?假若違法的不是舉辦Ladies Night的夜場,而是在街邊賣魚蛋的小販,公眾又會否覺得判決不合理?

當討論歧視條例的問題時,我們應該首先對條例有充足的理解,包括它們保障的群體、規管的範圍。Ladies Night一案中,夜場、甚至是政黨妄下批評固然暴露出對於《性別歧視條例》認知的不足,不過這種對法例粗疏的解讀,繼而操縱及扭曲大家對法例理解的做法,又豈止於《性別歧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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